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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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陕西甘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甘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陕西甘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74000元及利息包括罚息(2016年12月31日至2017年10月9日执行月利率10.254‰,2017年10月10日至贷款结清为止执行逾期月利率15.381‰),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二、驳回原告陕西甘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830元,减半收取291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31 |
发布日期 | 2020-0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