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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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刘明乐在丹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源支行的银行存款20万元(银行账号为:350811010006232793); 二、查封丹东珍珠岛江畔酒店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丹东市振安区滨江东路50号三层房屋一栋[辽(2020)丹东市不动产权第0041126号]。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9-29 |
发布日期 | 2020-0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