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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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九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瑞丽金星贸易集团金星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云南九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325354.74元,并自2020年1月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云南瑞丽金星贸易集团金星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54元,由原告***承担1190元,由被告云南九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云南瑞丽金星贸易集团金星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承担59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费7154元;若有新证据,与上诉状一并提交。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8-05 |
发布日期 | 2020-0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