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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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营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川1322执恢458号 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建国、魏志梅: 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邓建国、魏志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营民初字第184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额4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一份,载明:“……现因邓建国已归还贷款本息,故向贵院申请结案……”该申请书书于2020年9月2日,落款处盖有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至此,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5)营民初字第1843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