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四川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 广元市城刚劳务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油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本次交通事故的损失为:医疗4687.80元(纳入保险理赔金额4687.80元×85%=3985元,非医保费用702.80元),住***。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1000元,超出交强险5007.8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在商业保险范围内承担1292元,由被告广元市城刚劳务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承担211元,由被告***承担3504.80元。 二、上述款项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交强险和商业保险赔偿款2292元;限被告广元市城刚劳务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赔偿款211元;限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赔偿款3504.80元。 如果未能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减半收诉讼费149元,由被告广元市城刚劳务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负担45元,被告***负担10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1 |
发布日期 | 2020-0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