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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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鑫恒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马尔康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马尔康市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0)川3201执恢14号 四川鑫恒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你/你单位与成都市欧龚建设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的作出机关)作出的(2020)川3201民初65号判决(或写明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或委托、移送、报请执行的单位)成都市欧龚建设材料有限公司于二O二O年七月二十四日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二O年七月二十四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 开户银行:南京市工商银行广州路支行123 账户名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23 账号:四川鑫恒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联系人:联系电话: 本院地址:邮编: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式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式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