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川0105民初7115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住***。

负责人:葛春尧,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熙翔,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男,汉,****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以下简称中行四川省分行)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卢光一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行四川省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熙翔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贷款剩余本金77770元、手续费9229.99元、利息4354.21元和还款违约金2870.58元(暂计算至2019年01月15日,其余利息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规定即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所有欠款全部清偿完毕止,还款违约金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之约定最低还款额未还款部分的5%计算至欠款全部结清之日止);2.依法判令本案律师5000元由被告***承担;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6年9月11日向原告提交了《中国银行信用卡个人申请表》、《爱家分期业务申请表》,申明已阅读并了解《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同》的合约内容,充分了解产品相关信息,自觉遵守各项规定、申请信用卡分期额8万元,分期期数为36期,费率12%,分期手续费9600元,按月还本,分期手续费按月收取。原告经审核后,给予被告普通消费授信额度及爱家分期授8万元,原告按约将上述款项全额发放至被告指定账户。2016年9月27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关于对部分信用卡服务项目进行调整的公告》,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调整“滞纳金”名称为“还款违约金”,收费标准不变。后被告未按约按期还款,原告多次催讨,均未果,被告已构成违约。

被告***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中行四川省分行诉称一致,同时查明2016年11月01日,原告向被告账户转账8万元。有中国银行信用卡个人申请表及领用合约、爱家分期业务申请表、内部帐转无折客户联、对账单、提前结清贷款通知书、欠款说明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为证,本院予以确认。还款违约金约定按照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收取,最低为10元;透支利息约定为日息万分之五,按月计复利,年化利率约为19.9%。违约责任约定办理分期业务的信用卡账户逾期60天以上,银行有权终结本次分期业务并要求持卡人提前结清全部分期。原告中行四川省分行与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签订风险代理协议并实际支付3000元律师费。截至2019年01月15日被告尚欠本金77770元、手续费9229.99元、利息4354.21元、还款违约金2870.58元。

另查明,2016年9月29日,农业银行通过其官网发布《关于调整信用卡业务相关收费标准的公告》,将“贷记卡滞纳金”变更为“信用卡违约金”予以公示。

本院认为,中行四川省分行提交的中国银行信用卡个人申请表及领用合约、爱家分期业务申请表,有双方当事人的签字,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中行四川省分行依约向***发放8万元贷款,***未按约归还到期本金,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中行四川省分行要求?***提前归还暂计算至2019年01月15日的本金77770元、手续费9229.99元、利息4354.21元、还款违约金2870.58元,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按照合同约定,***还应支付自2019年01月16日起按照领用合约约定计算至借款本息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但上述利息、手续费、还款违约金总计不超过年利率24%。中行四川省分行主张自2019年1月16日起的信用卡违约金、分期手续费,因中行四川省分行已起诉要求***支付剩余全部欠付款项,双方分期付款计划已经终止,并无分期手续费、逾期还款违约金等费用产生,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中行四川省分行为实现债权已实际支付律师费3000元,对于原告中行四川省分行主张被告***承担律师费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3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借款本金77770元、手续费9229.99元及利息、还款违约金(暂计算至2019年01月15日的利息4354.21元、还款违约金2870.58元;从2019年01月16日起至借款本息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上述利息、手续费、还款违约金总计不超过年利率24%);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律师费3000元;

三、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0元,减半收取114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卢光一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日

裁判日期 2020-07-20
发布日期 2020-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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