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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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苍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承担自2015年6月2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以同期下欠借款本金为基数分段计算的利息和罚息,其中借款期限内的利率按月利率10.5417‰计算,逾期罚息以月利率10.5417‰为基础上浮30%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承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二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7 |
发布日期 | 2020-0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