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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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喜分理处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营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10000元及资金利息(利息从2014年3月28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本判决履行期满之日或本判决履行期满前本金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4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20 |
| 发布日期 | 2020-0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