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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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 郯城大地运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334872.01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66482.62元; 三、驳回原告***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68元,减半收取1134元,鉴定费1600元,合计2734元,由被告***负担1367元,被告***负担1367元(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各自应负担的鉴定费800元给付原告,各自应负担的诉讼费567元付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2268元。 |
裁判日期 | 2020-06-09 |
发布日期 | 2020-0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