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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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 山东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济宁润和建材有限公司 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新世纪支行 山东兴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山东兴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新世纪支行借款本金2980000元并支付利息444178.5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2月26日,自2020年2月2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山东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济宁润和建材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新世纪支行对被告山东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账号为80×××77的银行存单和账号为80×××82的保证金账户内资金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15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山东兴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山东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济宁润和建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28 |
| 发布日期 | 2020-0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