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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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给原告***经济损失8124元(款汇至原告***指定的账户,开户名:***,开户行:湖北银行,账号:62×××18);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给被告***3550.47元(款汇至被告***指定的账户,开户名:***,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62×××25)。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3 |
发布日期 | 2020-0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