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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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泰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山东宜坤化工有限公司 东营市河口区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河口支行 上海宙赫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营市河口区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河口支行借款本金80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式为:以本金8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1日起至2020年1月14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利率方式计算利息;以欠付利息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1日起至2020年1月14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利率方式计算复利;以本金8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罚息利率方式计算罚息;以上述欠付利息罚息之和为基数,自2020年1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罚息利率方式计算复利); 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河口支行就上述第一项判决内容,对东营市泰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提供的登记于鲁(2017)东营市不动产证明第0005197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的抵押物在最高额18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内容在5500万元的最高余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被告***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东营市河口区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四、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内容在4750万元的最高余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东营市河口区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五、被告山东宜坤化工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内容在4000万元的最高余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山东宜坤化工有限公司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东营市河口区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河口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739元,减半收取计34369.5元,由被告东营市河口区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市泰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山东宜坤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9 |
发布日期 | 2020-0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