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东营市汇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山东正宇车轮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江山铝业有限公司
山东江山集团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
东营市黄海轮胎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东营市黄海轮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借款本金1495万元,利息254710.63元,自2020年8月4日至2020年9月16日的利息(按年利率4.35%计算),自2020年9月17日至本息实际清偿日的逾期利息、复利(均按年利率6.525%计算,复利以尚未支付的利息为基数);

二、被告东营市汇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山东正宇车轮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江山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江山铝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6534元,原告负担24元,被告负担5651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24
发布日期 2020-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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