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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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卓资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公司在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8499元(已支付)。 二、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8006元、残疾赔偿金191525元(38305×20×50%×50%)、二次手术费9250元、营养费6750元、护理费756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750元、交通费1500元七项共计人民币328342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鉴定费2950元,由原告***负担1475元,由被告***负担1475元。 案件受理费6396元,减半收取3198元;由原告***负担14元,由被告***负担14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公司负担80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中心支公司负担309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7-01 |
发布日期 | 2020-0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