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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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 浙江浦江心艺袜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浦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浦江心艺袜业有限公司归还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借款本金4500000元及利息2151959.16元(已算至2019年7月22日,之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对被告***、***名下的位于浦江县××别墅××号[房产证号:浦房权证浦阳字第0××1号、浦房权证浦阳字第0××2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浦国用(2011)第2××1号]不动产在上述判决内容第一项债权并限于最高额9600000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对上述判决内容第一项债务在最高额1900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浦江心艺袜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8364元,由被告浙江浦江心艺袜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5 |
发布日期 | 2020-0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