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宜昌平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宜昌市半日茶贸易有限公司 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宜昌市小胡同酒馆(普通合伙) 宜昌市滨江五号茶楼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宜昌平湖融资担保公司偿还96605.93元,支付截止到2020年4月27日的违约金36661.95元,并以96605.93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原告宜昌平湖融资担保公司支付违约金; 二、被告***、***、宜昌市小胡同酒馆、宜昌市半日茶贸易有限公司、宜昌市滨江五号茶楼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宜昌平湖融资担保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83元,由被告***、***、***、宜昌市小胡同酒馆、宜昌市半日茶贸易有限公司、宜昌市滨江五号茶楼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02 |
发布日期 | 2020-0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