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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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泽涞商贸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南宁泽涞商贸有限公司应共同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贷款本金45万元; 二、被告***、***、广西南宁泽涞商贸有限公司应共同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利息、罚息(计算方法:1、至2019年9月12日止的利息为28541.46元、罚息为79805.3元;2、从2019年9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45万元为基数,计算方式和标准按编号为1550020XXXXXXXX的《借款合同》的约定计付); 三、被告***对被告***、***、广西南宁泽涞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西南宁泽涞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四、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对被告***所有的房屋(产权证号为邕房权证字第××号;他项权证号为邕房他证字第××号)经依法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扣除实现先于原告登记的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权的价款后的剩余价款,在60万元限度内,有优先受偿权。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9383元,减半收取计4691.5元,财产保全费3312元,两项合计8003.5元,由被告***、***、广西南宁泽涞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7-27 |
发布日期 | 2020-0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