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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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第三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厦门威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借款20000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8月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2018年8月9日,以5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8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2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2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厦门威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9573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64573元,由被告天津第三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