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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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埌东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97450.36元; 二、被告***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埌东支行利息(计算方法:至2016年11月19日止,利息为22748.08元,此后以本金97450.36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埌东支行滞纳金(计算方法:至2016年11月19日止,滞纳金为19159.53元,此后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计付至2016年12月31日止); 四、被告***赔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埌东支行律师代理费6771元; 五、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六、为实现上述债权,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埌东支行对被告***所有的号牌号码为桂A×××××的神行者小型越野客车(车架号:SALFA2BG4DH374916),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七、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埌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223元,公告费260元,两项合计3483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对前述费用承担连带偿付责任。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7-11-21 |
发布日期 | 2020-09-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