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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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天津融创家具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经营活动中使用、“融创”“融创家具”、突出“融”“创”二字的“品融于心质创于行”宣传语等侵犯第3917458号注册商标权的行为;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天津融创家具有限公司变更其企业名称,变更后的名称中不得含有“融创”文字;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融创家具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

四、驳回原告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原告融创房地产公司负担10800元,被告融创家具公司负担2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发布日期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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