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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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太原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中科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重庆巨顺道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恒意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太原市市政工程总公司重庆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太原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向原告重庆巨顺道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67149.87元,以及以467149.87元的97%为基数从2017年9月20日起至付清时止,按照月利率2%标准计算的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重庆巨顺道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45元,由原告重庆巨顺道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0元,被告太原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0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18 |
| 发布日期 | 2020-0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