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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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市分公司 天水市第一人民医院 甘肃医药集团天水医药采购供应站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06373.88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34994.34元(其中支付给原告13963元、支付给被告***21031.34元); 三、被告***赔偿原告***鉴定费3100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三项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1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4 |
发布日期 | 2020-0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