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9-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金昌市和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武威市凉州区鑫达预制厂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6民再12号

抗诉机关:甘肃省武威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萍(系***妻子),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发云(系***父亲),住***。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金昌市和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彦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武威市凉州区鑫达预制厂,住***。

负责人:王成林,该厂厂长。

申诉人***因与被申诉人金昌市和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和超公司)、武威市凉州区鑫达预制厂(以下简称鑫达预制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8)甘0602民初12011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甘肃省武威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武检民(行)监(2020)62060000007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作出(2020)甘06民抗1号民事裁定书,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甘肃省武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建荣和检察官助理代奎出庭。申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萍、康发云及被申诉人和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申诉人鑫达预制厂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甘肃省武威市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鑫达预制厂通过***向王彦学承包的工程供应地砖,原审法院未查明该事实,仅依***向鑫达预制厂出具的欠条,就认定讼争欠款由***支付,属认定事实不清。***新提供的证据和王彦学的自认陈述,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实上述事实,足以推翻原审判决。王彦学雇佣***采购涉案工程用料,授权***小数额付款,原审判决***承担还款责任明显错误。

***称,现有充分证据证实其受雇于王彦学并为王彦学采购建筑材料和代付材料款的事实成立,讼争砖款的债务人应为王彦学或王彦学经营的和超公司。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其不承担付款责任。

和超公司辩称,其公司不是涉案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不承担付款责任。

鑫达预制厂未作答辩。

本院再审认为,王彦学与***在涉案买卖合同中有何关系,原审并未查清;鑫达预制厂提供的“欠条”明确表明王彦学也是讼争欠款的“今欠人”,王彦学究竟是否为涉案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原审亦未查清。原判认定案件基本事实不清。本案处理结果和王彦学有一定利害关系,王彦学应当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原审在未追加王彦学为当事人的情况下审理本案,审判程序违法。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撤销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8)甘0602民初1201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任富强

审判员  罗立斌

审判员  赵世苍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小峰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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