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大连富鼎碳素装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大连富鼎碳素装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49200元,并计算支付693200元借款为基础自2018年5月2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24%计算的借款利息;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732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大连富鼎碳素装备有限公司负担,给付时间同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