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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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华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福清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分行借款本金135581.61元,并支付透支利息(截止到2018年4月16日,透支利息为28946.65元,之后的透支利息按合同编号为JF3SJA20150006《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合同(家装类)》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及滞纳金(按合同编号为JF3SJA20150006《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合同(家装类)》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自逾期之日计算至2016年12月31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分行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500元; 三、被告福建省华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福建省华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804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1-13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