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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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红河鼎盛物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红河鼎盛物流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经济损失90000元,并自2018年11月30日起至2020年4月19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从2020年4月20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的标准另行计算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350元。由被告红河鼎盛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3 |
发布日期 | 2020-09-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