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红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红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五公司
个旧市隆昌建筑设备租赁站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个旧市大屯镇隆昌建筑设备租赁站与红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五公司于2013年12月21日签订的《周转材料租赁合同》。

二、由被告红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个旧市大屯镇隆昌建筑设备租赁站租赁费157351.20元、材料赔偿款12315元,共计169666.2元,及自2019年9月1日至付清租赁费之日止的违约金(按本金157351.20元、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款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53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276.5元,由原告个旧市大屯镇隆昌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430元,由被告红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84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24
发布日期 2020-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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