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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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陕西安康银兴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陕0902执1554号 尤军、陕西安康银兴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尤军与陕西安康银兴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902民初40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陕西安康银兴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尤军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陕西安康银兴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按照(2018)陕0902民初4099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内容将共计2676.99万元支出资金流向的使用情况的票据交由原告尤军查阅、复制,并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00元,执行费5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安康银兴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已将共计2676.99万元资金流向使用情况的票据向尤军提供。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0902执1554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