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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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深圳威宇达石化供应链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深圳市美菱达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威宇达石化供应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1,370万元; 二、被告深圳威宇达石化供应链有限公司按贷款年利率基础上浮50%的标准,即年利率10.5%向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支付罚息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罚息以本金人民币1,370万元为基数,按照罚息年利率10.5%的标准,自2019年9月11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深圳市美菱达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威宇达石化供应链有限公司所负的本判决第一项所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威宇达石化供应链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应就被告深圳威宇达石化供应链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与被告***的共有财产范围内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五、若被告深圳威宇达石化供应链有限公司未偿还上述款项,则依法处分抵押物{被告***名下位于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路北、景田路东xx家园二期x号楼3xx的房产(深房地字第××号),被告***名下位于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路北、景田路东xx家园二期x号楼xxx的房产(深房地字第××号),被告深圳市美菱达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东省深圳市大工业区燕子岭xx家园AB区B-xxx的房产[粤(2015)深圳市不动产权第xxx号]},所得款项优先清偿上述债务; 六、驳回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4,048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154元,由六被告负担人民币108,894元;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付,六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人民币108,89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