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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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反诉被告)盛乔供应链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深圳三燕派工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租赁关系在2017年9月18日解除; 二、被告(反诉原告)深圳三燕派工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反诉被告)盛乔供应链管理(深圳)有限公司2017年5月1日到2017年9月18日期间的租金767,194.32元及拖欠租金的滞纳金(滞纳金以本金767,194.32元为基数,从2017年9月18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至付清之日止),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原告(反诉被告)盛乔供应链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补偿被告(反诉原告)深圳三燕派工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装修费976,795元,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被告(反诉原告)深圳三燕派工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反诉被告)盛乔供应链管理(深圳)有限公司2017年5月1日到2017年9月18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141,969元,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五、原告(反诉被告)盛乔供应链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无需退还被告(反诉原告)深圳三燕派工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保证金490,242.9元; 六、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盛乔供应链管理(深圳)有限公司针对被告(反诉原告)***的诉讼请求; 七、驳回原告(反诉原告)盛乔供应链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八、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 九、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深圳三燕派工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806元(原告已预交),保全费4498元,其中原告负担5115元,被告三燕派公司负担17189元;反诉费12258元(被告已预交),其中原告负担6784元,被告三燕派公司负担5474元;评估费60,000元(被告已缴清),其中原告负担54000元,被告三燕派公司负担6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01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