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洛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商洛市鼎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商洛市江鑫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商洛市江鑫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归还原告洛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00万元,并支付利息和罚息,利息按月利率7.5‰计算,从2018年9月22日计算至2018年12月11日止;罚息按月利率11.25‰计算,从2018年12月12日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限被告商洛市江鑫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洛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律师代理费40000元。

三、被告商洛市鼎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以上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就其已承担的责任份额有权向债务人商洛市江鑫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424元,减半收取23212元,由被告商洛市江鑫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商洛市鼎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31
发布日期 2020-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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