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决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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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燃协瑞新能源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汇信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 |
类型 | 决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决定书 (2019)粤0391司惩142号 申请执行人:汇信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058382XC。 法定代表人:邓愚。 被执行人:深圳中燃协瑞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一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办公楼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05813109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汇信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中燃协瑞新能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91民初292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财产申报表,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当前及收到上述法律文书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其行为已构成妨害执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院依法对其予以拘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决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拘留十五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书面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