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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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防城港市龚州房地产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支付原告防城港市龚州房地产有限公司剩余购房款162000元; 二、驳回原告防城港市龚州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4013.38元,减半收取2006.69元,由被告***负担1750.88元,由原告防城港市龚州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255.8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六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013.38元(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防城港分行营业室;账号:20×××13)。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中级法院不再另行通知)。 |
裁判日期 | 2019-11-12 |
发布日期 | 2020-0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