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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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延边鑫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延边吉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珲春市麒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珲春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返还给珲春市麒玉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10月14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延边吉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14年11月13日签订的三套《商品房买卖合同书》及收据确定的房屋价款范围内对***不能清偿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驳回珲春市麒玉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640元,减半收取10320元,由***、延边吉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30 |
| 发布日期 | 2020-0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