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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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顺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浙江顺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偿款31600.15元,并支付违约金2448.41元(暂计算至2020年4月14日,此后以31600.15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浙江顺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实现债权的律师代理费2500元; 三、被告***对被告***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四、被告***对被告***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的30%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0元,由原告负担63元,三被告连带负担35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1 |
发布日期 | 2020-0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