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庆元县长砻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庆元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浙江庆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庆元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庆元县长砻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浙江庆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02915.94元并支付利息(含罚息、复息)人民币24274.28元[利息计至2020年1月8日止,自2020年1月9日起的利息(含罚息、复利)以人民币102915.94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计付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44元,减半收取1422元,由被告庆元县长砻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24 |
| 发布日期 | 2020-0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