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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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霞浦县人民法院(2019)闽0921民初2747号民事判决; 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赔偿款41599元; 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赔偿款17828元; 四、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一审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3元,由***、***负担450元,由***、***负担19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63元,由***、***负担875元,由***、***负担18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9-09 |
发布日期 | 2020-0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