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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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霞浦县人民法院(2019)闽0921民初2747号民事判决;

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赔偿款41599元;

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赔偿款17828元;

四、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一审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3元,由***、***负担450元,由***、***负担19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63元,由***、***负担875元,由***、***负担18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9-09
发布日期 2020-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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