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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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大名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在其承保的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2000元; 二、被告***、被告盐城广富通运输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86524.5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列第一、二项判决内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38元,减半收取1019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负担11元,被告***、盐城广富通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0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02 |
| 发布日期 | 2020-09-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