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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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福建漳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漳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城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 法院 | 漳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福建漳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城支行福万通普惠金融卡透支本金人民币29995.73元及从2019年3月21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9‰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福建漳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728.3元,减半收取364.15元,由福建漳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城支行负担24元,***、***负担340.15元。诉讼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0-07-01 |
| 发布日期 | 2020-09-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