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长弘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吴江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长弘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吴江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50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具体计算方式为: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吴江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40元,由被告江苏长弘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款项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予以退还,由被告江苏长弘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款至本院账户。公告费69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19-04-19 |
| 发布日期 | 2020-0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