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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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决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执行决定书 (2020)苏0707执1281号 本院在执行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仲某、杨某、刘某、成某、谭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19)苏0707民初1441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95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 将仲涛、杨军、刘贵贞、成伟、谭丽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