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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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本院(2017)苏0211民初6250号民事判决书。 二、原审被告***、***、江苏杰尔**物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归还原审原告***借款本金12500000元。 三、原审被告***、***、江苏杰尔**物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审原告***利息:本金8000000元从2013年1月27日起计算至2015年11月20日按照年利率6%计算,本金2500000元从2015年11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付时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本金10000000元从2013年6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付时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 四、驳回原审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审案件受理费157104元、公告费560元,由***、***、江苏杰尔**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再审案件受理费157104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审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7 |
| 发布日期 | 2020-0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