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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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江通供应链有限公司维修费用1795079.92元、修复期间损失250000元,合计2045079.92元; 二、驳回原告苏州江通供应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36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7361元,由被告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苏州江通供应链有限公司预交,本院退还原告,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本院。鉴定费514500元,由被告负担,该款项已由原告预交至鉴定机构,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 发布日期 | 2020-0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