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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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好示成石化环保有限公司 武汉市国升塑化实业有限公司 武汉永运商贸有限公司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岸支行 湖北利米德实业有限公司 湖北盈川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维创利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北利米德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岸支行偿还借款本金7989007.18元及罚息(截至2020年8月16日为662015元,自2020年8月17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以7989007.1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83%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武汉市国升塑化实业有限公司、湖北盈川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好示成石化环保有限公司、武汉永运商贸有限公司、武汉维创利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931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74316元由被告湖北利米德实业有限公司、武汉市国升塑化实业有限公司、湖北盈川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好示成石化环保有限公司、武汉永运商贸有限公司、武汉维创利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18 |
| 发布日期 | 2020-0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