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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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好示成石化环保有限公司 武汉市国升塑化实业有限公司 湖北金久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岸支行 湖北盈川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武汉好示成石化环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岸支行偿还借款本金3000000元、利息158340元及罚息(截至2020年8月16日为227070元,自2020年8月17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的罚息,以3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83%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武汉好示成石化环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岸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利息105560元及罚息(截至2020年8月16日为150510元,自2020年8月17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的罚息,以2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83%的标准计算); 三、被告武汉好示成石化环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岸支行偿还借款本金4500000元及罚息(截至2020年8月16日为411797.44元,自2020年8月17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的罚息,以4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83%的标准计算); 四、被告***、***、***对被告武汉好示成石化环保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湖北金久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武汉好示成石化环保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武汉市国升塑化实业有限公司、湖北盈川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武汉好示成石化环保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岸支行有权对被告***、***名下的位于武汉市武昌区徐家棚街团结村福星惠誉国际城K2地块4栋2层1室房屋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以最高额5003000元范围为限),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清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202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87020元由被告武汉好示成石化环保有限公司、武汉市国升塑化实业有限公司、湖北盈川科技有限公司、湖北金久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18 |
| 发布日期 | 2020-0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