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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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北唯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北唯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127360元,并自2018年8月2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给付内容,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履行完毕。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4元,由被告湖北唯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01 |
发布日期 | 2020-0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