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北武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武穴市光明棉业有限公司 武穴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武穴市光明棉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湖北武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91337.41元及利息(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2017年7月30日止按年利率10.08%计算利息,自2017年7月3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3.104%计算逾期利息); 二、被告武穴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122元,减半收取9561元,由被告武穴市光明棉业有限公司、武穴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10 |
| 发布日期 | 2020-09-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