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上海麟赟景观设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1民终67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麟赟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吕巷镇干巷金张公路2548号6幢2013室。 法定代表人:于麟,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2020年8月11日,上诉人上海麟赟景观设计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上海麟赟景观设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714元,减半收取计357元,由上海麟赟景观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蔡晶晶 审判员李培民 审判员蒋劢君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舒思思 |
裁判日期 | 2020-09-21 |
发布日期 | 2020-09-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