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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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松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松滋荣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松滋市三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被告邓晓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湖北松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436977.76元,并从2020年7月10日起以本金529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1%计息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松滋市三农担保有限公司、被告松滋荣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859元,减半收取24930元,由被告***、被告邓晓玲、被告松滋市三农担保有限公司、被告松滋荣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31 |
发布日期 | 2020-09-25 |